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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监管动态】几场大戏:挥舞投保“一根针” 看住北向资金 期货业引外资

Editor 2018-08-28 行业新闻 1,433 次

近期,证监会动作频频,发布外商投资期货管理办法,召开第三次投保联席会议和投资者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会议,北向看穿机制安排实施,更好的监管资金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神和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好新经济和创新发展战略。这与前期的退市制度、并购重组制度、基础制度等的改革,与去杠杆工作要点,引入国外投资者等各项举措一脉相承。

附近期监管层各项举措披露信息。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8-24 来源: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8-24 来源:证监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提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

北向看穿机制实施后,北向交易投资者将提供身份编码相关信息,这将有助于交易所一线监管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更好服务国家创新发展

——张慎峰主席助理在网易经济学家年会夏季论坛上的讲话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8-26 来源:证监会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时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蓬勃发展,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此次论坛以“新经济 新动力”为主题,恰逢其时,很有意义。借此机会,我就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谈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明确提出了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在出席今年两院院士大会时,总书记也强调,要矢志不移自主创新,坚定创新信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些都对我们新时代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明确了战略导向和任务目标,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近年来,我们始终保持定力,持续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集聚,切实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结构。2016年以来,A股市场共有589家高新技术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82%,融资金额3259亿元,占比68%,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与此同时,这些代表经济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2017年上市公司研发费用达5747亿元,同比增长22%,引领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推动新旧动能加速转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是引导并购重组回归本源,持续推动产业整合与转型升级。近年来,我们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特征,努力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间,着力提升审核效率。大力推进以产业整合为重点的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全力服务制造强国、军民融合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战略,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今年以来,A股市场并购重组非常活跃,截至7月底,上市公司共实施并购重组2377单,同比增长87%,交易金额1.36万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交易金额4080亿元,占全市场并购总额的30%。这些并购重组活动,不仅为上市公司注入了新生力量,也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础。

三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创新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股权融资。近年来,我们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场包容性和覆盖面,持续优化资本形成机制,努力打造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链。推进新三板精细化分层,配套引入集合竞价交易机制,逐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目前,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达7214家,占挂牌公司数量的65%。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性战略作用,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推动出台创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截至7月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数量约5.9万个,形成资本金约4.02万亿元,为创新创业活动引入源头活水。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积极为中小微企业非公开发行证券、股票转让和发行可转债提供更好服务,投融资功能不断扩大。

四是大力推动债券市场服务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发行方式不断丰富,发行品种更加多样,特别是创新创业债、绿色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续期债等产品的推出,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目前,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规模占比超过30%。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券试点规模,支持设置转股条款,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增加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供给。截至7月底,已有32家企业发行“双创”债,融资金额65亿元,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推动一批新经济代表企业开启供应链金融ABS模式,去年以来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620亿元。

五是加快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快对外开放。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实落地。大幅扩大沪深港通每日交易额度,批准3家企业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并顺利完成,A股平稳纳入MSCI指数。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账户开立政策,配套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引进境外优秀科技人才、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制度保障。今年以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其中,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于今年3月26日成功上市,5个月来,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价格与境外市场联动紧密,功能初步发挥,各方反映良好。已经上市多年的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境外客户参与较为积极,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平稳上市2年期国债期货,丰富投资者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夯实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这些具体举措的顺利推进,都为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创新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六稳”的要求贯彻到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各方面,以支持关键领域自主创新为着力点,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扩大开放,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以改革为主线,夯实基础制度。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发行审核和并购重组监察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抓紧推进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基础性制度改革。修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制度,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落实好公募基金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账户试点工作。二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机制。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的已上市期货品种对境外交易者开放。三是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水平,更好支持创新创业。四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坚持“稳”字当头,努力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服务实体经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保障。五是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强化稽查执法力度。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大力提升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维权法律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中国证监会召开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8-24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在深圳召开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就如何发挥协同作用、推动落实投保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投保局局长赵敏主持,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六年以来,有效发挥了系统单位资源和优势,在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12386服务热线、设立投保专门机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先后发布,持股行权、纠纷调解、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等机制陆续推出,12386服务热线、中国投资者网站等服务平台相继建立,会议当初研究的很多方案和创新举措都已逐步变成现实,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会议研究讨论了投资者教育及投资者调查等投保重点工作,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任务。

阎庆民指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刘鹤副总理都在多个场合强调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学习并运用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思维方式。一是坚持底线思维,提高底线思维能力就是要居安思危,从坏处做准备,把困难想的充分一点,做到未雨绸缪,处变不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时代投资者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问题,学习十九大精神要和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只有找准问题,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坚持辩证思维,要学会使用“两分法”,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抓住主要矛盾,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和各业务紧密联系起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阎庆民强调,做好投保工作,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第一,政治站位要高。习近平同志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刘士余主席强调,证监会首先是政治机关,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大的政治。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会党委要求,牢牢站稳政治立场、站稳人民立场,把投保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用投保“一根针”穿好单位工作的“千条线”。

第二,机制建设要有效,要打好“协作牌”,下好“联动棋”。一是牵头,投保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推动系统单位落实好投保工作;二是统筹,相关专业机构要做好投资者构成等数据的统筹,发挥各自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投保工作和投保力量;三是协同,系统各个单位要相互协同,使联席会议成为投保工作的“智囊团”和“参谋部”,集中力量破解一些投保难题。

第三,基础工作要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重视行为监管,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则是行为监管最主要内容,里面涉及很多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大数据利用和开发工作,加快信息技术与投保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教育、诉求处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二是抓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是功在当代,利惠长远的大事,要以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为目标,向投资者普及知识、提示风险、阐明道理,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开展工作要专。要经常翻看我们的工具箱,检查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工具是否过时,是否够用,要及时跟踪国际上的新趋势,投保干部在业务上要坚持高标准,始终保持“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在方法上要讲科学,在思考问题上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工作做实、做细、做精、做专。

第五,工作作风要实。 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投资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日益增长,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110号文等已有政策,推出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矢志不渝、心无旁鹜,让投资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12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证监会相关部门、部分派出机构的负责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加快健全完善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黄炜主席助理在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8-24 来源:证监会

尊敬的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证券市场投资者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完善工作座谈会。很高兴能够邀请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领导和同志,部分长期关注研究投资者损害赔偿问题的专家、学者,近几年积极探索实践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市场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代表,以及部分新闻媒体的朋友参加今天的座谈会。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党委对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所做的工作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反复强调要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提出“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工作要求。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超过1亿的开户投资者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是否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方向和要求。

我曾经看到香港研究资本市场的学者的一则研究报告信息,在众多监管机制的环节和因素中,较高的披露要求和较低的民事诉讼举证标准是决定金融发展效率和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重要和关键因素。认为民事赔偿举证标准制度对于市场功能和效率有如此重要的影响,这个结论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我们大家都会讲,资本市场是一个信心市场,维护市场信心涉及经济宏观和企业微观方方面面,但投资者在受到违法侵权损害后,获得救济如果困难重重,所受经济损失迟迟得不到弥补,不可能不对投资者信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各国资本市场普遍重视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机制建设。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一般的民事侵权保护到逐步形成特殊、系统化的制度安排。这方面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现行《证券法》系统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3年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台的专门司法解释,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重大制度创新,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以上述法律制度为基础,人民法院站到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最前线,开始了令人尊敬的审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探索。1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积极回应实践需要和投资者呼声,在立法、司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近年来创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多种新型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实践中成功办理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机构支持诉讼案件,形成了积极、正面的示范意义。

在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理性看待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有关的实证比较和深入分析,我今天还不能给大家一个系统有说服力的结论,有待在座的专家和学者去作专门的分析。我这里从我们观察、思考问题的几个角度跟大家作一交流和讨论:

一是查处认定的证券市场欺诈案件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对应关系角度。2003年-2015年,证监会共查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400余起,同期查处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700余起,理论上对这些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值得关注研究。

二是投资者实现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的单一性和多元性的关系角度。我国市场的主渠道仍然是诉讼救济,境外市场通过责令回购、行政和解、公平基金、甚至证监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等实现损害赔偿救济途径和方式,要不因为缺少制度规范,要不因为实践的具体难题或者看法争议,而仅仅只能是个案探索。

三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机制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角度。面对原告人数众多和中小投资者诉讼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能不能借鉴境外市场集团诉讼、示范诉讼等诉讼机制的合理因素进行制度优化,仍然是一个待解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有效的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功能,而且具有让违法者付出成本代价的惩罚功能。有数据表明,美国证券市场的责任主体因被提起集团诉讼平均每年会产生超过千亿美元的经济负担,在实现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的同时,极大的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惩戒。如果考虑行政和解、公平基金、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和违法者成本付出则更为可观。

我们在监管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能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不能让违法者付出违法成本,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是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机制。要实现这样的监管目标,既要通过严格的行政和刑事执法,制裁市场违法,实现对市场的整体保护,又要及时赔偿投资者因违法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的保护,相应实现对违法者的经济惩罚。

要实现好对投资者的个体保护,仅仅依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难题,市场各方有关的讨论非常深入。我在去年召开的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就此作了专门阐述,大体归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解决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诉讼方式问题;二是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问题;三是如何解决证券违法多元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四是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问题;五是如何定位和明确行政监管支持投资者获得救济的职责和方式问题。

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源于证券市场公众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在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纠纷解决方式的安排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资本市场交易关系本质上是买卖关系,但与普通商品买卖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一对一的谈判不同,一级市场证券化的过程,是发行人与广大不特定投资者完成交易的过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更是背靠背下单,多对多撮合的过程,是公众投资者不断换手、收益和风险不断转换的过程。买方不知道卖方,卖方也不知道买方。做出买卖决定,投资者依赖的是决定证券价格的有效信息。这就产生了信息对称与公平的客观需要,没有信息公平,也就不可能有交易公平。而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公众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只是依靠投资者自己的注意和努力,单纯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公众化交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虚假披露、信息误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市场欺诈。这时候,基于强制信息披露需要的专门法律制度和公共权力的介入,就成为市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规制和介入不仅仅体现在事先的准入规范、事中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违法追责,也体现在因违法侵权而导致的损失填补、赔偿救济等私法责任追究方面。

因此,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只是考虑私法自治的一般规则,只是依靠私力救济的单一方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同样是面对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实际问题,境外市场的法律制度除了在诉讼方式和机制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创新安排外,更为重要的是赋予监管机关介入私权救济的必要空间,美国的行政和解、公平基金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的支持诉讼方式,我国香港地区的证监会直接起诉、责令回购股份方式等,都体现了监管权力介入投资者私权救济的重要理念。当然,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我们的市场有自身的特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安排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其他市场的做法,还是要从我们的市场发展实际考虑,从我们的法律制度理念出发来考虑和安排。

从更深层次的法理逻辑分析,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法律社会化趋势也越发明显。主体权利的平等保障已经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如果仅仅立足于对人格的抽象化处理,而不考虑个体在经济地位、权利行使的可能性、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必须充分关注千千万万投资者因地位、能力和条件的差异而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需要监管权力的适度介入,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理念。监管权力介入私权救济,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和限制公权力滥用。我们理解的监管权力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救济,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必要的介入,并非完全替代性的救济,必须体系化地构建出一整套符合资本市场特殊性的制度规则。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我们大家本着为投资者着想,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立足于现行法律制度和文化,用创新的理念与思维,在形成市场广泛共识基础上,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实实在在,久久为功,一步一个脚印推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基于这样的定位,我们这次会议的讨论,是不是可以考虑重点围绕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监管支持方面,包括支持诉讼制度、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

二是司法救济方面,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配置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

三是社会机制方面,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接下来的会议中,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将介绍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行政和解、先行赔付、专业仲裁等方面的实践做法。但由于受制度依据和实践经验的限制,这些探索还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我们迫切希望得到来自各方的指导和支持,这也是证监会召开本次座谈会的目的和初衷。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站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全局的角度,统筹谋划、建言献策,贡献大家的宝贵思想和智慧。衷心期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广大的投资者真切感受到具体而又实在的支持和帮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