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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惠观察】 证监会53封答复函(上):全国人民最关心IPO

Editor 2018-09-06 安惠策略 1,694 次

近期,证监会一口气披露了53份对全国人大和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函。

安惠投资对这53份答复函逐一研究、梳理,其中包括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3项提案答复的函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0项建议的答复。相关内容不乏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的焦点问题、监管难题、政策良方,个个牵动着资本市场的神经!

 

由于内容颇多,信息量极大,我们分上、下两部分分享给各位投资者朋友,希冀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裨益。

 

《上半部分》是证监会回复全国政协23项提案答复函的主要事项:

 

股指期权的研究进展、推出时间表,股指期货逐步恢复正常化、交易机制安排、对外开放措施,商品期货的监管整治、后续合规品种上市;

加快制定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加快养老金、退休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安排,H股全流通试点的3家企业、筛选的4个前提条件;

对外开放,引入境外金融机构,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的外开放政策研究;

投保工作方面创新投资者赔偿救济举措;

退市制度的4类退市指标体系、3大突出特点;

多层次资本市场现存的问题,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债券融资如何改革;

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五方面落地务实合作;

资本支持行业方面,安防监控和芯片行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三新”经济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

提案最多的在IPO领域,包括,A股IPO完全市场化定价不具备条件,IPO大发审制度仍将延续,如何处理有瑕疵的中小企业IPO,IPO上市后出现问题如何处置,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IPO特别支持政策,创新企业A股上市的支持政策,科技创新头部企业A股上市的行业要求和条件,股票发行注册制延长至2020年等。

 

下面安惠投资为大家详解。

 

………………………………

 

股指期权适机推出:中金所2011年开始研发设计内部仿真交易

 

从国际经验看,金融期货和期权是风险管理市场的两大基石,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2010年,我国上市了沪深300股指期货,2015年上市了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为股票市场提供了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已于2011年成立专门小组,从合约制度设计、技术系统改造、内部仿真交易、市场投资者教育、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等方面,扎实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2013年、2014年,中金所分别启动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权的全市场仿真交易,演练期权业务操作流程,检验技术系统建设水平,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学习平台,同时为股指期权的推出提供实践基础。

 

中金所坚持“防范风险、发挥功能”原则,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制定了相应规则制度。如,选择代表性强、覆盖范围大的指数作为标的;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构建专业机构投资者市场结构;制定严格的限仓制度,以控制市场交易热度,确保未来上市后市场平稳起步;对异常交易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证未来市场交投有序合规。下一步,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待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时机推出。

 

*股指期货市场:逐步恢复正常化

 

对股指期货限制性措施继续进行稳妥、有序的放松,改善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研究进一步调整优化股指期货的交易安排,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加快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步伐、丰富金融期货产品体系。现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以及上证50ETF期权等品种。下一步,深入研究股指期权、ETF期权、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在时机成熟时上市相关品种。

 

完善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积极推进中金所在国债期货等品种上引入相关交易机制,更好地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要。

 

有序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证监会将指导中金所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认真研究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外开放的措施安排,为境外投资者管理A股市场风险提供对冲工具,进一步增加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的吸引力,安全稳妥推进金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商品期货:当前市场有序运行 支持合规品种上市

 

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上市交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有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和1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共57个。其中,商品期货49个,商品期权2个,金融期货5个,金融期权1个,覆盖了农业、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地方交易场所范畴,按细类划分属于商品类交易场所(商品现货市场)。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当前的行业监管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012年2月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2013年11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2017年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 “回头看”行动要求,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关于互联网证券:加快制定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快速融合,衍生出智能投顾和智能客服等多项智能化应用,互联网证券业务的业务性质、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可以沿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对此的监管,证监会先后起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等。

 

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有二:一是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研究制定证券期货行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数据信息应用价值。二是依照已修订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建立了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准入环节诚信承诺制度。

 

目前,证监会开展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作为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益补充,为各项监管要求具体落地提供专业、科学的“度量衡”。已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标准规划》,有序推进《证券期货业身份鉴别等级》《证券期货业云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投保工作:从严监管  创新投资者赔偿救济举措

 

2015年至2017年,证监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5件、218件、224件,罚没金额10.41亿元、42.83亿元、74.79亿元,并分别对21人、38人、44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市场禁入20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有力地震慑了市场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生态环境。

 

在投资者赔偿救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一是指导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目前已有3起市场经营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件。二是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公益服务。三是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专业、多元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渠道。

 

* A股IPO:完全市场化定价不具备条件

 

近两年,证监会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由于多层次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交易者不成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不高,大盘估值水平仍不够合理,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定价的条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完善询价制度,积极培育专业投资者,营造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逐步达到均衡状态,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

 

*IPO大发审制度仍将延续并完善

 

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开发审的建议,证监会并没有采纳,表示将及时总结、不断改革完善发审委制度。

 

在创业板成立之初,为了更好地满足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

 

但近年来,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因此,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予以合并。

 

有瑕疵的中小企业IPO:规范整改 充分披露

 

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问题,需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上市辅导作用,要求企业按照现行法规、规则、制度要求对涉及问题进行整改,从而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水平。

 

发行审核中,申报企业存在不规范情形的,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的频率、金额大小、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具备金额较大、屡次发生、性质恶劣等严重情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要求企业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对于不违反发行条件的企业,要求企业对不规范的情形充分披露、揭示风险,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IPO上市后出现问题:该处罚的处罚  该退市的退市

 

高度关注部分企业在IPO通过并上市后,业绩出现下滑甚至出现净利润负增长的情况,推动股票发行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股票发行审核并不是对企业投资价值进行背书,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治理、信息披露等情况,综合判断、审慎决策。

 

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

 

*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IPO:特别支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242家,其中在境内外上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110家,占比不到10%,还有很大空间。

 

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特别支持政策。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企业实施优先审核政策,基本实现了西部省份IPO全覆盖。二是对西藏、新疆地区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三是2016年9月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报IPO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优惠政策。

 

*创新企业A股上市:试点CDR、亏损企业可上市、研究增设同股不同权条款

 

“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因此,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为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提供了相应安排。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一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二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允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情形的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但作出了专门的减持锁定安排。三是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但在发行时要要充分披露,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科技创新头部企业A股上市:要求尖端行业 符合国家战略

 

法律依据仍然是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要求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股票发行注册制:延长至2020年2月

 

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A股退市制度:形成4类退市指标体系 出现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实质性推动制度改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为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证监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启动了两轮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2018年3月,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退市意见》征求意见稿,交易所发布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细化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制退市公司家数持续增加。截止目前,沪深两市共100家公司退市,其中53家为强制退市。2017年以来,壳资源价格较大幅度下跌,市场“炒小”、“炒烂”等壳资源炒作现象受到遏制。

 

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三大特点突出。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恢复上市审核,被终止上市,腾挪数据、粉饰报表等手段规避退市是行不通的。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ST博元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欣泰电气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首家主动退市公司。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债券融资

 

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主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私募市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截至2018年6月底,主板市场共190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36.7万亿元;中小板91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8.9万亿元;创业板729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4.9万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共11243家,总股本合计约6590亿股。截至2018年5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已建立39家市场,挂牌企业约2.59万家。

 

*新三板:精细化分层、差异化制度安排、丰富投资者类型

 

“新三板”已初步建立了市场化的准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的分层管理制度。2016年5月新三板实施首次分层,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等作用。2017年12月,对原分层制度进行了完善,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了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丰富投资者类型方面。目前证监会正在完善QFII、RQFII制度规则,拟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新三板市场。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布局新三板。

 

下一步,“新三板”将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成形 正在研究市场间对接机制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专门制度安排。为落实《通知》要求,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2018年2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作出规范要求。

 

《国务院决定》明确,“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证监会一贯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利用新三板挂牌融资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研究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债券融资:大力推广 简化程序

 

证监会一直以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简化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不断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公司债券市场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加快养老金、退休金等长期资金入市

 

企业年金基金从制度设计上实行完全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投资管理,截至2017年底已有1.2万亿元基金市场化运营。目前已有5850亿元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市场化运营。

 

证监会持续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和专业投资管理。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个税递延商业养老制度安排落地,并争取将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鼓励个人养老金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二是持续推动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公募基金行业在发挥专业优势、受托管理养老金资产,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截至2018年6月底,18家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中基金公司达到16家,21家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人中基金公司达到14家,另外在22家企业年金管理人中基金公司达到11家。公募基金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规模1.6万亿元,在养老金境内受托投资管理市场占比超过50%。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继续发挥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对外开放:引入境外金融机构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基金行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双向开放。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同时宣布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

 

二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证监会始终允许外资私募机构设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2015年第七次中美经济对话和2016年八次中英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允许境内设立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外资证券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政策;基金业协会明确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流程和登记条件。2018年4月,基金业协会正式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英文考试,为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提供便利。截至2018年3月底,穿透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49%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269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54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包括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H股全流通:3家企业试点 4个前提条件 多部位支持

 

201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首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证监会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推出两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和中航科工,并正在抓紧审理第三家试点企业申请。

 

其他部位:发展改革委提出将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和衔接;商务部提出,将继续与相关部委和香港有关方面加强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配合H股“全流通”试点;外汇局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实施简政放权,2014年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统一整合,进一步改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取消境外上市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审批,整合外汇账户,放宽开户限制,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实施意愿结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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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五方面落地务实合作

 

证监会积极稳妥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领域的务实合作。

 

一是深化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改革,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力度。2014年12月取消境外上市财务审核,2015年5月公布境外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和审核流程,取消发行定价限制,2017年7月明确H股公司提出境外再融资申请时可以 “一次核准、分次发行”。2016年以来,证监会核准中国铁建、中国中车等基建企业以增发H股普通股和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成功实现境外再融资,支持了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基建项目。

 

二是推出“一带一路”债券试点。2016年上交所启动熊猫债试点,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在上交所完成两期共15亿元熊猫债发行。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截至2018年6月底,已有14家境内外企业发行“一带一路”债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或沪深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拟发行金额合计845亿元,其中11家境内外企业已发行214.5亿元“一带一路”债券。

 

三是积极推动交易所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的务实合作。2015年10月上交所、中金所与德交所成立了中欧国际交易所;2016年12月中金所牵头沪深交易所成功竞购巴基斯坦交易所30%股权;2017年5月,上交所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将共同投资建设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2017年12月,深交所与伦交所启动“中英科创投融资服务联盟”;2018年5月,深交所、上交所联合收购孟加拉国达卡证券交易所25%股权;2018年3月,上期所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可交割油种中囊括了“一带一路”沿线多国的原油。

 

四是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并已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参与“一带一路”面临的金融风险。截至2018年6月底,证监会已与“一带一路”区域内27个国家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行业支持:安防监控和芯片行业企业做大做强

强化部际合作,深入落实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证监会签署《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以资本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主线,以促进改革协调为重点,提出了4个方面、19条合作事项,正式建立两部委的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地支持包括自主创新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发展。

 

多路径支持优秀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体如下:

 

截止2018年6月末,安防监控产业和芯片产业A股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38家和50家。2017年,分别有4家安防监控行业公司、10家芯片产业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在资本市场融资,合计募集资金分别约为9.26亿元、39.37亿元。2018年1至6月,共有4家安防监控行业、6家芯片产业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合计募集资金分别为23.5亿元、38.8亿元。

 

2016年、2017年,包括芯片、安防在内的电子产业企业分别发行公司债券219亿元和193亿元;对芯片等关键领域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目前共发行创新创业债券65亿元。

 

支持行业借壳、并购等的资本运作。“360科技”通过重组上市回归并登陆A股市场;华灿光电收购MEMSIC及下属美新半导体,通富微电收购美国AMD半导体公司下属封装测试工厂通富超威苏州、通富超威槟城,提升技术吸收转化能力,助推自主创新。

 

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同时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安排。

 

*行业支持:加强“三新”经济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

 

深度融合。

 

证监会一直积极支持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简称“三新”)“三新”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一是着力推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二是支持“三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三是加强与相关部委战略合作,支持“三新”企业发展。2018年4月,中央网信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网信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

 

并购重组已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三新”的重要手段。

 

2015年至2018年6月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披露的并购重组方案中,共1855例涉及“三新”经济,交易金额合计1.51万亿元,交易数量及金额占并购方案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6.17%和22.57%。相关方案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聚焦新经济产业,2015年至2018年6月底,标的资产属于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并购重组案例共514单,占“三新”经济并购案例总数的27.71%;二是跨境并购方兴未艾,2015年至2018年6月底,“三新”跨境并购方案数量分别为42单、42单、33单、16单,占同期“三新”并购方案总数的比重为6.41%、7.75%、7.91%、6.64%;三是民营企业发挥主导作用,2015年至2018年6月底,民营上市公司披露“三新”并购方案的数量分别为579单、464单、359单、203单,占同期“三新”并购方案总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85%左右;四是产业转型升级趋势明显,2015年至2017年完成对“三新”企业并购的上市公司中,分别有240家次、189家次、120家次由传统领域跨界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占比高达58.82%、62.58%、63.49%;五是业绩提升效果显著,2015年、2016年完成对“三新”企业并购的上市公司次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9.65%、25.96%。